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需準備以下材料:
一、申報基本資料
1. 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需詳細填寫企業(yè)信息。
2. 企業(yè)驗資報告,證明企業(yè)資金實力。
3. 企業(yè)章程,闡述企業(yè)組織架構及運營方式。
二、法人及技術人員資料
1. 企業(yè)法人代表、董事長、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職務、職稱證書,及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
2. 專業(yè)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搶險搶修人員的職稱、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場所及文件資料
1. 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如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
2. 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劃、施工許可等批準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及特種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單項驗收文件等資料。
3. 若為管道經營企業(yè),還需提供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經營區(qū)域證明文件。
四、氣源及供應資料
1. 氣源來源證明,包括供氣協(xié)議書或供氣意向書。
2.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1. 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guī)范企業(yè)安全生產行為。
2. 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guī)程,明確各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3. 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及搶險車輛、設備名錄。
4. 經營方案,包含企業(yè)經營策略、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服務規(guī)范等內容。
申請《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站,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企業(yè)內部生產工藝圖紙(需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
二、省《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三、站內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的證書及證明材料。
四至六項資料與上述企業(yè)申請資料類似,包括場所證明、規(guī)劃布點文件、工程驗收報告等。
七、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yè)資金、資產證明。
八、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及設備名錄等安全保障措施。
為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一、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及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四、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工程驗收時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參與,確保質量安全。
五、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過程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加強巡回檢查和檢漏工作,確保無泄漏。各類防爆設施和安全裝置需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及搶修人員和工具。
六、特殊情況下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停氣、降壓作業(yè)需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工程不宜在夜間進行,且應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為了保障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其上或其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如確需進行此類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城市燃氣設計規(guī)范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若可能影響到管道及設施的安全運營,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共同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相關單位應現場監(jiān)護,施工單位應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并保護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定期檢查燃氣管道及設施,一旦發(fā)現破損、漏氣等情況,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對于日常的檢測和維護工作,相關單位需盡職盡責。
第四章關于城市燃氣的使用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需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若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必須獲得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批準。對于任何未經授權的改動,燃氣經營單位有權制止。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guī)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并定期進行檢修和服務。對于單位用戶,燃氣經營單位還需進行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更改、遷移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對于任何違規(guī)操作,燃氣經營單位有權制止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遵守所有安全規(guī)定,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熱或摔砸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也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關于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如需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必須取得相關部門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接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過當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檢測,符合當地燃氣使用要求并獲得安全認證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或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提供必要的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對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對于任何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燃氣經營單位有權拒絕銷售。
第六章關于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fā)現后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報告相關單位。
第三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搶修。重大事故需要報告相關部門并在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為了有效應對事故,相關單位必須預先制定搶修方案并配備必要的設備。
轉載:http://www.cdweigang.com/zixun_detail/176297.html